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金融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金融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支持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等完善信贷、股票、债券、信托、保险等基础性金融产品,发展期货和衍生品,丰富风险管理工具,构建种类齐全、丰富多元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等加强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完善风险控制体系,扩大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等加强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完善风险控制体系,扩大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