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本市在金融市场建设、金融机构发展、金融人才培养、金融风险管理等方面,加强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合作交流,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
市人民政府支持举办陆家嘴论坛等国际金融会议,促进金融领域的全球对话与合作。
本市制定政策措施,吸引国际金融组织、国际金融行业协会以及新型多边金融组织集聚。
本市鼓励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行业组织、金融教育研究机构、金融相关智库等开展国际合作交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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