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浦东新区实施建筑师负责制若干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推进浦东新区实施建筑师负责制若干规定 第三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建筑领域改革,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实施建筑师负责制相关工作。
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师负责制工作的业务指导;浦东新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师负责制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和浦东新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房屋管理、交通、绿化市容、国防动员、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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