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浦东新区实施建筑师负责制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推进浦东新区实施建筑师负责制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建筑师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由浦东新区建设管理部门取消备案,并不再予以备案。
责任建筑师作出的承诺或者出具的竣工验收技术意见,与事实明显不符或者存在虚假情形的,由建设管理部门或者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法行为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且该违法行为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担任责任建筑师;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且该违法行为人不得再次担任责任建筑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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