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浦东新区实施建筑师负责制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推进浦东新区实施建筑师负责制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责任建筑师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由责任建筑师所属设计单位依法承担责任;设计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责任建筑师追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