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浦东新区实施建筑师负责制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推进浦东新区实施建筑师负责制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采用建筑师负责制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范围以外)相关工程采用建筑师负责制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推进浦东新区实施建筑师负责制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