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浦东新区实施建筑师负责制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推进浦东新区实施建筑师负责制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责任建筑师作出的承诺或者出具的竣工验收技术意见,与事实明显不符或者存在虚假情形,系由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的,由建设管理部门或者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