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浦东新区实施建筑师负责制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上海市推进浦东新区实施建筑师负责制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市和浦东新区建设、规划资源、交通、绿化市容、国防动员、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责任建筑师依据本规定作出的承诺和出具的竣工验收技术意见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及时查处相关问题。
市和浦东新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师负责制活动中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市和浦东新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师负责制活动中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