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创新主体建设

第十七条

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创新主体建设 第十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相关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普及等活动。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在学术交流合作、科学普及、科研人员自律管理、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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