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创新主体建设
第十六条
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创新主体建设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科技服务机构,通过科技创新券等方式引导科技服务机构为各类创新主体服务。
鼓励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延伸服务链,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鼓励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延伸服务链,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专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