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创新主体建设

第十六条

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创新主体建设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科技服务机构,通过科技创新券等方式引导科技服务机构为各类创新主体服务。
鼓励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延伸服务链,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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