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创新主体建设

第十五条

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创新主体建设 第十五条 支持拥有科技创新成果的个人和团队创新创业,推动创新成果转化为产品或者服务。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为个人和团队提供研发场地、设施以及创业辅导、市场推广等服务。鼓励老旧商业设施、闲置楼宇、存量工业房产转型为创新创业载体。
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科技创新成果在职创办企业。在职创办企业的具体条件和权利义务,由单位规定或者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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