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金融环境建设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金融环境建设 第四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提供服务。
本市设立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通过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方式,提供信用增进服务,降低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的融资成本。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补充机制,对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不进行营利性指标考核,并设置合理的代偿损失率。
本市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建设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平台,优化登记流程,简化融资手续,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便捷服务。
本市设立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通过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方式,提供信用增进服务,降低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的融资成本。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补充机制,对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不进行营利性指标考核,并设置合理的代偿损失率。
本市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建设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平台,优化登记流程,简化融资手续,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