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的数据专家委员会。数据专家委员会开展数据权益保护、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研究、评估,为本市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