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 第二节 数据交易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二节 数据交易 第五十五条 本市鼓励数据交易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害个人隐私的;
(二)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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