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 第二节 数据交易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二节 数据交易 第五十五条 本市鼓励数据交易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害个人隐私的;
(二)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害个人隐私的;
(二)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