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据治理和流通利用体系,促进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协调解决数据开发利用、产业发展和数据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和城市数字化转型。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总体要求和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数据发展和管理相关工作,创新推广数字化转型应用场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基层治理中,推进数据的有效应用,提升治理效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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