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四)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
(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四)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