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转承包经营的,由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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