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转承包经营的,由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