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社会文化管理处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抄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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