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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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二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场所: (一)舞厅、卡拉OK厅; (二)游戏机房; (三... 第三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以及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 第四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依法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文明、健康、有益、安全。 ... 第五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对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 第八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环保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管理...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二)场所的建筑结... 第十一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成立营业性演出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业务并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负责人; (二)... 第十二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成立营业性时装表演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 (二)有固定的... 第十三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在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演出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艺术表演才能。 艺术表演团体在职的专业演员要求... 第十四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设立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一定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及熟悉业务的从业人... 第十五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文化娱乐经纪人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从事文化娱乐业务的经历。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另行规... 第十六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或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展示《文化经营许可证》。 演出队、时装表演队和演出人员在营业性文化娱乐... 第十八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聘用无《演出许可证》的演出队从事演出。 第十九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不得出借、出租、涂改或者伪造。 《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每... 第二十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演出,当事人各方应当就演出内容、时间、场次、收入分成以及违约责任等签订书面演出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超过规定的人员容量标准售票或者接纳消费者。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人员容量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使用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和其他音像制品。 游戏机房和游...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赌博和色情活动。 营业性舞厅、卡拉OK厅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营业性游戏机房除...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表演队或者个人来本市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表演团体和个人来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演出,应当...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无《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需要举办临时性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临时性文化...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发布的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禁止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一年内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文化经营... 第三十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不得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中小学校、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文化娱乐活动的营业报表,向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文化娱乐市场的稽查人员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稽查。 稽查人员在执...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检举或者协助查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中的违法案件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携带《演出许可证》的,由市社会文化管理处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社会文化管理处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转承包经营的,由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表演或者播放反动、淫秽、色情作品的,或者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赌博、色情活动和...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社会文化管理处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社会文化管理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社会文化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游艺机是指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允许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游戏机。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施行。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