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设立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一定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及熟悉业务的从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五)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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