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成立营业性时装表演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排练场所和演出必需的器材设备;
(三)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四)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一)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排练场所和演出必需的器材设备;
(三)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四)有必要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