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二)场所的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并取得消防合格证书;
(三)卫生、通风、防噪声等设施符合标准;
(四)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五)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