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