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成立营业性演出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业务并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负责人;
(二)有必要的乐器和表演的节目;
(三)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一)有熟悉业务并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负责人;
(二)有必要的乐器和表演的节目;
(三)有必要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