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或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办涉外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开办非涉外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组建营业性演出队或者营业性时装表演队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演出许可证》。
(四)设立文化娱乐经纪机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文化娱乐经纪机构除外)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个人从事文化娱乐经纪活动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还应当同时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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