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展示《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队、时装表演队和演出人员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演出时,应当携带《演出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