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聘用无《演出许可证》的演出队从事演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