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演出,当事人各方应当就演出内容、时间、场次、收入分成以及违约责任等签订书面演出合同,并向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