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使用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和其他音像制品。游戏机房和游艺机房使用的机种及其游戏和游艺内容,必须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