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一年内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文化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工商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