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不得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中小学校、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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