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检举或者协助查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中的违法案件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