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社会文化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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