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场所:
(一)舞厅、卡拉OK厅;
(二)游戏机房;
(三)游艺机房;
(四)国家或者本市确定的其他文化娱乐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是指:
(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中的各类营业性表演活动(包括时装表演活动);
(二)营业性餐厅中的各类表演活动;
(三)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中介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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