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依法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文明、健康、有益、安全。禁止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