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表演团体和个人来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演出,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