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表演队或者个人来本市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