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五十八条 旅游集散站实行统一设置和规范管理。旅游集散站应当建立营运监管制度,对旅游线路经营者承诺的交通工具、营运标准和服务项目进行日常监督;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线路交通工具安全监管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