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五十九条 邮轮公司、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邮轮旅游服务,应当向旅游者提供中文文本的合同、船票和服务说明等资料;邮轮公司、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合同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邮轮公司、旅行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旅游者注意邮轮旅游的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礼仪规范、民事责任与义务、免责事项、投诉电话、法律救助渠道等内容。邮轮码头应当协助在公共场所宣传明示有关内容。
发生邮轮延误、不能靠港、变更停靠港等情况的,邮轮公司、旅行社和邮轮码头应当及时向旅游者发布信息,告知解决方案,对旅游者进行解释、劝导。邮轮旅游纠纷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
旅游者在邮轮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影响港口、码头的正常秩序,不得损害邮轮公司、旅行社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市旅游、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邮轮旅游经营规范。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供邮轮公司、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合同时参考、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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