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六十一条 本市农民以自有宅基地住宅或其他条件从事餐饮、住宿等农家旅游经营,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其成员委托,以成员的自有宅基地住宅或其他条件从事餐饮、住宿等农家旅游经营,应当符合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农家旅游专项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遵循促进发展、适度监管的原则,制定农家旅游经营的管理办法。从事农家旅游经营的客房数、经营面积等超过规定标准的,执行国家和本市旅馆业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遵循促进发展、适度监管的原则,制定农家旅游经营的管理办法。从事农家旅游经营的客房数、经营面积等超过规定标准的,执行国家和本市旅馆业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