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六十二条 旅馆、景区(点)和其他旅游经营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