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5-14 共 7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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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合理开发、有效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本... 第三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的促进和发展,旅游的规划编制和资源保护,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 第四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突出都市旅游特点,遵循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对旅游公共... 第六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编制、旅游业促进、旅游资源开... 第七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相关行业协会。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并可以根据会员需求,开展为会...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八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形象宣传、旅游公益设施的建设... 第九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待开发的旅游建设项目库,指导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项目的投资;为... 第十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本市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社会资源的开发,... 第十一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行社可以组织当地旅游团队直接来本市进行旅游活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十二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旅游形象宣传计划,建立境内外旅游宣传网点,通过大众传媒、境... 第十三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十三条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经批准有偿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十四条 本市推进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为旅游者提供高效的信息咨询服务、安全保障服务、交通便捷服务、便民惠民服务。 旅... 第十五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十五条 本市制定公共客运规划时,应当听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安排公共客运线路和设置站点时,应当兼顾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十六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机场、火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枢纽站点和主要景区(点... 第十七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旅游统计分析,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区域间旅游信息互通,并向公众发布相关旅游信息... 第十八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十八条 本市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假日期间及... 第十九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十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安全工作的领导,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建立旅游安全联动机制... 第二十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旅游电子商务提供相应的保障和公共服务,鼓励企业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鼓励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等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有关组织机构在协调安...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市推进发展邮轮、游船、游艇等水上旅游,加大水上旅游公共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力度,推进水上旅游航线和产品开发,...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三条 本市推进开发乡村旅游资源,促进发展乡村旅游。市旅游、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制...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年度节庆活动计划,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节庆旅游产品,培育具有影响力、公众参与性强的特色节庆...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举办重大节庆、赛事、会展等活动,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旅游住宿保障方案,协调各类住宿资源...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提供信息、帮助协调等方式,促进研制和开发具有本市地方特色的旅游商...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七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市发展改革、文物、商务、绿化市容、广播电视等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促进旅游科研、教学和职业培训工作,培养旅...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市推行旅游服务标准化。 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领域,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行政管理部...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三十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三十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旅游发展...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 编制本市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发挥长江三角洲地区旅游资源的综合优势,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和国内其他地区的区域旅...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三十二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或者指导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旅游度假区...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三十三条 编制旅游规划,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 旅游规划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境内外专业机构编制。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景区(点)、旅馆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市或者区旅游发展规划,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三十五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市范围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并制定旅游资源保...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三十六条 利用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风景名胜...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三十七条 利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持...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三十八条 利用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内容与景观、环境、...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三十九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 第四十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四十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全日制学校学生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四十一条 旅游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古迹...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四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四十三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四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加强维护和...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四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四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业务往来,不得账外给予或者收受佣金。 旅游经营者之间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支付佣金的具体数...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签订旅游合同,可以参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四十八条 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四十九条 本市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或者接受其他旅行社的委托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应当遵守下... 第五十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五十条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说明下列事项: (一)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 (二)旅游目的地需...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五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发放健康信息登记表,指导旅游者填写,并提示旅游者随身携带。 旅游者应当如实填写健康信...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五十二条 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投保...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五十三条 旅行社需要租用客运车辆、船舶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投保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 旅行...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五十四条 本市推行旅行社服务质量评定制度。 旅行社服务质量评定由旅行社自愿申请,由相关行业协会依照本市有关标准进...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五十五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与旅行社、景区(点)订立劳动...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五十六条 旅馆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旅馆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为旅游者提供规范的服务,保护旅...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五十七条 景区(点)的范围应当依照城乡规划合理划定。 景区(点)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安全及服务质量等要求,确定旅游...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五十八条 旅游集散站实行统一设置和规范管理。旅游集散站应当建立营运监管制度,对旅游线路经营者承诺的交通工具、营运...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五十九条 邮轮公司、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邮轮旅游服务,应当向旅游者提供中文文本的合同、船票和服务说明等资料;邮轮公... 第六十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六十条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旅游者提供经营地址、联...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六十一条 本市农民以自有宅基地住宅或其他条件从事餐饮、住宿等农家旅游经营,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其成员委托,以成...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六十二条 旅馆、景区(点)和其他旅游经营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六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者提供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六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的,旅游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旅游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旅游经营管理的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旅游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第七十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旅行社、景区(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安排不符合规定的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 第七十一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有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 第七十二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 第七十三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