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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