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