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旅行社、景区(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安排不符合规定的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