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有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将违法旅游经营者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