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