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旅游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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