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五十三条 旅行社需要租用客运车辆、船舶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投保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
旅行社与运输企业签订的旅游运输合同,应当明确运行计划,约定运输路线、运输价格、车辆和船舶的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承担旅游运输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船员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座位安全带、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驾驶员、船员、乘务员及导游人员应当提醒乘客安全注意事项。乘客应当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警示规定,按要求使用座位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设备。
承担旅游运输的车辆、船舶,不得超过核定载客定额载运旅客;车辆、船舶的驾驶员、船员,不得超速、超时、疲劳驾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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