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五十二条 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相关责任险。
本市推行旅游经营者责任险统保制度,相关行业协会可以组织本市旅游经营者及外省市旅游经营者在沪分支机构集中投保相关责任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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